12月1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首卫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首卫在给本乡翟铁果家干建筑活时,趁翟铁果家因盖房搭建的窝棚内无人时,进入棚内翻出钥匙打开棚内木柜锁子,将柜内存放的9500元现金偷走并全部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首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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