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蒲建伟、杨超旋有期徒刑5年和3年,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6月5日和6月8日,被告人蒲建伟、杨超旋先后在周至县西周武校路口和终南镇三湾村路口,分别对被害人赵云、闫龙、刘凯采取持刀威胁、使用暴力等手段抢劫现金13.5元、5.5元、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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