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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入室盗窃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0-7-9)
作者:王伟  发布时间:2010-07-09 11:00:3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法院对罪犯张建龙依法撤销缓刑判决,将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9年4月2日,罪犯张建龙伙同另外两人预谋盗窃同村王某钱财,三人便采取翻墙入室,撬开木箱的手段,盗窃王某家现金3800元。作案后张建龙做贼心虚,整日恐慌不安,向其父道出真情,在其父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王某赔偿了被盗现金。周至法院依法审理后,根据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能主动投案自首,退赔被害人王某现金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盗窃罪的处罚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间,张建龙放松对自己的改造,在山东省即墨市打工时,翻窗进入同院卢某租住的房间,盗走其钱包一个,内装现金30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卢某报案后,张建龙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审查中发现张建龙2009年11月因盗窃被本院判刑并宣告缓刑的事实,并向本院发来撤销缓刑建议书。

周至法院审查后认为,罪犯张建龙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缓刑考验期间法律规定,入室盗窃,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裁定撤销原判缓刑决定,对罪犯张建龙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后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顺利将罪犯张建龙从山东省即墨市公安局押回周至,收监关押。

  罪犯张建龙不珍惜法律对自己的宽容,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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