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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司法为民化解案中案(2010-11-25)
作者:何军林、赵峰  发布时间:2010-11-26 10:24:59 打印 字号: | |
   

1124上午,经过多方努力和耐心劝解,在周至法院法官主持下,因交通事故拿不到赔偿款而强行入住他人住宅的受害方司进贤从法官手先行拿到了赔偿款30000元,并从别人家中搬离,在外租房居住、长期上访的贾永昌一家六口也终于回到离开一年多的家中。

2009519,被告贾永昌驾驶租用陕西宾鹏汽车租赁公司的陕A EF559号小轿车在108国道1356KM 500M处,将骑自行车的原告司进贤撞伤,周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贾永昌负全责。原告受伤住院被陕西中医学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肋骨骨折神志不清,不能清楚表达其意愿,医疗费花费达数十万元,被告仅支付了9000元后不再付款,致原告家庭债台高筑,无奈诉至法院。

由于被告未能正确处理人身损赔纠纷,初审中原告出院后住入被告家中,致被告一家老小六口人流落在外,典租房居住长达一年多,严重地影响了村民的住宅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初审中这一问题未能解决,被告长期上访,社会负面影响极大。

今年该案发回重审后,县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发现这一严重问题,案件承办人何军林同志和张辉、周玉贤、赵峰等,耐心细致地多达数十次的做原告和其家属工作,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最终诚心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原告先行收到30000元并从被告家中搬出。

这起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引发的侵犯他人住宅纠纷的成功调解,进一步展现了周至法院法官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坚定决心,真正把司法为民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推进全县“两率一度”工作水平提升,保一方百姓平安,法安于民,利为于民。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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