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发林系被执行人周至县造纸厂(以下简称纸厂)的一名职工。1987年4月12日,他在工作时,左手被高速运转的齿轮从腕部压断。因公致残后,申请人左臂肌肉萎缩,严重畸形,丧失劳动能力。事后,纸厂给杨发林安装了肌电假肢,后续问题未解决。杨发林多次找厂方更换假肢等问题未果,遂于2008年9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厂方承担假肢更换费及其它费用。周至法院依法判决纸厂支付杨发林安装假肢费75000元。判决生效后,纸厂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杨发林于2009年2月3日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及时向纸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但纸厂倒闭停产十多年,对杨发林虽表示同情,但无力支付其假肢费用。无奈,该院查封了纸厂内近2亩土地予以评估。纸厂获知此情况后,以如果法院强行拍卖该土地,厂内几百名下岗职工将集体上访,要求停止查封及拍卖。
一方是因公失去左手的残疾申请人,一方是停产多年的被执行人国有企业,面对如此棘手的骨头案,院长乔永立高度关注该案件的执行,他多次同主管副院长及执行局领导研究,认为不能孤立就案办案,而要从大局出发,纸厂已纳入县城新区规划之中,如果单纯拍卖查封土地,势必对整体开发造成影响,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又不利于社会发展,遂果断停止对查封土地的拍卖,转寻其它途径执行案件。
申请人杨发林对我院的决定很不理解,认为法院消极执行,情绪极为对立,他于执行人员耐心解释而不顾,向中政委、省法院、市中院、县委等部门多次信访,上访,此案成为省、市两级法院重点督办的信访案件。
周至法院领导及执行人员知难而上,能动执行,执行人员顶着压力,毫不气馁,积极寻找执行机会,后终于在申请人的配合下,查询并冻结了纸厂在银行帐户上的7.8万元。纸厂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此帐户属职工养老保险费专用帐户,法院不能冻结。执行人员调取了该帐户在银行两年来的往来帐目,查询该帐户并非养老统筹专户,经过听证后依法驳回了纸厂的执行异议。
纸厂领导得知结果后,多次找我院领导,一方面诉说企业困境,一方面以职工将群体上访施压。院长乔永立、副院长刘智国亲自接待纸厂领导及职工代表,不厌其烦地对他们讲理说法,耐心疏导。他们被法院领导及工作人员真诚、朴实、公正的工作作风所感动,最终答应配合法院执行此案,7.8万元案件款终于顺利交到申请人手中,让受伤的申请人在寒冷的冬天感受到了浓浓的暖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