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20日,哑柏法庭妥善化解一起因猕猴桃销售引起的纠纷,45吨猕猴桃终于在推迟上市20天后从冷库拉出并出售,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果农和外地客商的经济损失。
2011年元月1日,原告宋某在出售自己从山东客商处购买贮存于哑柏镇侯某冷库的猕猴桃时,被告李某、张某称其购买猕猴桃在先,已向山东客商交付了定金,阻挡原告将猕猴桃从库拉出。
猕猴桃产业是周至县的支柱产业之一,关系到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临近春节,正值猕猴桃销售旺季,猕猴桃不能按期正常出售,既损害了果农和经销商的经济利益,又影响了外地客商投资农产品的积极性,猕猴桃也面临腐烂、变质的危险。
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陈永民在听取该案汇报后高度重视,要求法庭树立大局观念,法官应尽职尽责,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各种手段,尽量减少群众损失,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和隐患,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哑柏法庭认真贯彻领导指示精神,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走访有关案件知情人,及时研究制定化解方案。在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数次出现反目、情绪对立局面,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办案人员并没有失去信心,轻易下判,再一次分析双方的矛盾焦点,耐心疏导、析理讲法,在双方亲友的参与调解下,最终在元月20日成功调解此案,当天,原告顺利将45吨猕猴桃从冷库拉出。
此案的圆满完结,既稳定了外地客商对本县猕猴桃产业的投资热情,保障了我县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照顾到当地群众的利益,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