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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对首例无名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进行宣判(2011-3-17)
作者:杨春辉 任志超  发布时间:2011-03-17 09:19:21 打印 字号: | |
   

身份不名的“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民事权益如何得到维护和保障,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315日,周至法院对该院首例无名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朱飞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淳化分公司共同赔偿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周至县民政局29.7万元。

2009929,被告朱小宁驾驶被告朱飞雄的陕D58206号东风重型自卸车,在108国道周至县司竹中学门口会车时,将一行人当场撞死,经县交警队事故认定,司机朱小宁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无名氏)无责任。后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至今未有无名氏亲属出现及其确切家庭住址。今年29日,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朱小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检察机关建议周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民事合法权益。

周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县法院立案后,对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无名氏作为本案受害人,虽然身份不明,但是其民事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周至县民政局作为具有社会救助职能的部门,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有权代为提起诉讼,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其对赔偿款进行代管,也有利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

法院还认为,被告朱飞雄与被告朱小宁系雇佣关系,朱飞雄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关于赔偿金标准,根据2005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未知名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居民计算,按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据此,周至法院判处被告朱飞雄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淳化分公司共赔偿代无名氏起诉的原告周至县民政局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9.7万余元。

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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