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鲁莽少年故意杀人 赔钱悔罪从轻判刑(2011-3-22)
作者:王伟  发布时间:2011-03-22 09:52: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对发生在该县楼观镇焦镇村5.16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巩某有期徒刑十年、方某有期徒刑九年、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及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结果,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被告人巩某、郭某和方某均系我县某中学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巩某、郭某和同学蔡某(女,十六岁)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516日下午,三被告人将蔡某从家叫出,将其引到楼观镇焦镇村附近一生产路上,先对其进行殴打,后因担心蔡某回去告诉家人来找他们的事,三人便商量,将蔡某弄死。由郭某放风看人、巩某和方某轮流将蔡某掐“死”后,二人将已“死亡”的蔡某抬着扔到附近一25米的深井里,三人离开现场后分别去学校上课。后被告人郭某产生巨大的心里压力,521日周五下午放学回家后,精神恍惚,不思饮食,后在其家人的追回下才道出本案实情。当晚12时许,在其家人的带领下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22日,公安机关在井中打劳蔡某时,竟然发现蔡某还活着,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痊愈后出院。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县委主要领导亲自看望蔡某和过问治疗情况,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本案在审理中,三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蔡某带来的身心伤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被害人蔡某住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经过合议庭多次调解,耐心的做三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三被告人家赔偿被害人蔡某医疗等费用126500元。鉴于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郭某有投案自首和立功,三人又赔偿了蔡某的损失等情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波
联系我们

地址:周至县环城南路西段(县城南大门向西200米)     立案电话:029-87181016     综合办公室电话:029-87181080     传真:029-8718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