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耀忠诉被告广济北留村砖厂、被告靳选琪、徐小曼、张荣杰债权纠纷一案,一审调解未果,判决被告给原告返还砖款6000多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被告提出新证据,认为原告已经拉走部分砖块,不同意全部返还,二审法院对此案先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考虑到当事人距市中院路途遥远,出行不便,市中院民三庭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我院民一庭,一、二审法官联手耐心细致地做起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
原告尹耀忠拿到案件款后非常感激地说,多亏两级法院的法官不辞辛苦,耐心调解,使他的权利得到保护,我对法院法官敬业为民的精神深深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