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杜某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人因学业不佳先后离开学校,整天流浪荡街头和沉溺于网吧,并与一伙问题少年交往。2011年5月22日晚10时许,二被告人协同王某、呼某、包某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殴打后离开,因二被告人无钱上网,便商议抢劫吴某钱财,二人再次返回县城顺义网吧,将被害人吴某从网吧叫出并带至云塔北街西二巷西侧,采取威胁、烧衣服、殴打等手段向吴某某要钱物,并从吴某身上掏走手机一部和现金4元,后二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因二人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取保侯审。
周至法院收到此案后,经审查并不公开进行了审理,通知其父母参加庭审并通知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中,法庭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真剖析,指出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并向其父母指出教育孩子的失误和提出感化、挽救孩子的方法,促使其早日成为一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公民。二被告人庭审中均表示悔罪,希望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其父母向法庭提交了帮教计划,并积极向本院缴纳了罚金,周至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刑后宣告缓刑。
考虑对被害人的保护,针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为上网无钱而发生的,根据今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依法作出如前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杜某均表示服从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