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杜智明及其他沙石车主与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费用结算发生纠纷,封堵了公司大门,后经相关部门协调,被告人杜智明及其股东与车主约定当晚结清欠款。晚上八时许,大庄寨子村叶继迎等十余名沙石车车主在该村村委会二楼会议室等候,终南派出所民警张少平等人在此维持秩序。杜智明进入会场后,要求与车主先开会商量,未得到车主的同意。随后,被告人杜智明以取钱为由离开会场,杜智明从自己停放在村委会院子的桑塔纳车的后备箱中取出一壶汽油返回会议室。在此维持秩序的终南派出所民警张少平见状立即进入会场,并呼喊场内人员撤离。被告人杜智明进入会议室,先将汽油到在自己小腿上,后又将油壶扔在地上,用脚将油壶里的汽油踏出来,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张少平立即扑上去夺打火机。地上的汽油被点燃后,油壶爆炸,致张少平和车主叶继迎被烧伤,大庄寨子村村委会会议室内桌椅、空调、电视等物品被烧毁。经西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少平全身之烧伤属轻伤;叶继迎四肢之烧伤属轻伤。经周至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为12978元。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杜智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本案审理过程中,杜智明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少平及叶继迎的损失,两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杜智明从轻处罚。
周至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智明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二人轻伤,造成12978元的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查被告人杜智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杜智明可从轻处罚,遂判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