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它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既不依附也不从属于普通程序和其他程序。
一、近几年来我院适用简易程序情况
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014件,占所结民商事案1446件的70.1%。2009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事案件836件,占所结民事案件1384件的60.4%.2010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事案件895件,占所结民事案件1387件的64.5%。2011年1-11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事案件848件,占所审结民事案件1378件的61.5%。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适用简易程序效率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永恒主题.随着各类民商事案件的不断增加,我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行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2011年1---11月份,我院共受理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378件,适用简易程序的848件。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率较高。
(二)审理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长”。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答辩、举证、庭审等程序的特定期限限制,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明显小于法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通过统计: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的审限平均为30天,2009年平均审限为28天,2010年平均审限为27天,2011年平均25天。这不仅降低了司法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适用简易程序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较多。2011年1-11月份,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378件,调解结案454件,撤诉结案的757件,调撤率为70%,而在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达91%以上。
三、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简易程序仍然延用了普通程序的模式。《民诉法》第143、144、1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适用普通程序某些规定的限制。但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体现出简易程序经济、便捷的特点,从立案、送达、庭审及裁判文书,该简化的都没有简化,仍然延用普通程序模式。
(二)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某些规定相冲突。《民诉意见》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实际审判中公告缺席审理的案件相对其他案件简单的多,庭审中也只是听一方的陈述,而这类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最快也得半年时间,这就与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冲突。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级救济毫无差别。《民诉法》第142条、14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或十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两条规定中,并无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这对于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简单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如不服一审裁判而上诉,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集体做出处理,这无疑是一种司法成本的浪费,不利于简易程序的推广适用。
四、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做到快立、快结、快审,审理过程中,对程序中应当简化的和可以简化的做到能减则减,当简必简,充分体现出简易程序的特点。
(二)扩大适用范围,缩小两种程序间的冲突。如对一些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在当事人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后,可扩大适用到简易程序范围。
(三)改革简易程序案件的两审终审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这样,在案件审结后,对一些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允许其上诉。如当事人确实对裁判文书不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原审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或重新指定一名审判员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