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2日,周至法院在尚村镇政府、经贸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凝心聚力地化解了赵某进京上访案,使两起“骨头”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05年元月,赵某与黄某合资、合作开发周至县轻工机械厂,中途因其他原因赵某被排除出局,后该项目被第三方进行房地产开发。2009年,赵某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轻工机械厂,要求返还前期垫资款17万元及利息,周至法院要求轻工机械厂至2010年1月13日前履行判决,但该厂已无任何财产,无法履行义务。周至法院并未放弃努力,穷尽执行措施,在银行、交警、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该厂银行开户、车辆、股权及其他财产,均无登记信息,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10月22日,黄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某返还其投资款95475元,因赵某经济困难,执行中需等候上一案款执行到位后,方能支付本案申请人黄某之案款,该两案执行陷入僵局。
2011年,赵某认为是他启动运作轻工机械厂开发这一项目,而中途他被排除出局,心存怨气,且要求他返还黄某的95475元一案不公。一怒之下而赴京上访。
该起进京上访案件发生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周至法院及时成立了赵某案件专案组和稳控领导小组,多次与尚村镇人民政府联系,对赵某一案进行沟通与协调,做其思想工作,安抚其情绪,避免出现其他过激行为。副院长刘智国带领执行局、执行庭干警两次在尚村镇政府,与机械厂、赵宏福、经贸局、开发机械厂第三方召开协调会,督促机械厂及其主管单位经贸局想尽一切办法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并与开发机械厂的第三方进行协调沟通,让其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本案执行问题,想方设法化解此案。
经过多方努力,现在机械厂的开发商自愿替被执行人机械厂向赵某履行案件款24万元,周至法院进一步加紧工作,促成赵某与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赵宏福给付黄佐伦10.8万元,了结其与黄佐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这两起案件的和解执行,作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上访人的赵某对周至法院尽心尽力解决他的案子表示感谢,并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目前此两案已经全部执结,实现了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