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市场的日益活跃,消费行为的愈加频繁,由此涉及消费领域的案件与日俱增。消费安全与民生幸福息息相关,保证消费安全是提升消费信心的前提,提高消费信心则是实现广大内需的保障。因此,保护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则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 食品安全问题。
近三年,周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消费者维权案件仅一例,即(2009)周民重初字04号陈佳星诉李三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此案的原告当时年仅六岁,在上课前从学校旁即被告的个体商店购买1.5元的大礼包一袋。原告因误食大礼包中的干燥剂(发烧包),引起口腔、食管被烧伤,经周至县中医院,西安儿童医院及第四军医大学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512.4元。经本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告作为销售商儿童未在家长的陪护下自行购买食品,却未告知或明示包装袋内的干燥剂严禁食用,导致原告误食包装袋内的干燥剂引起食道烧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也因未尽到其监护责任,应负次要责任。经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16891.7元。双方均未上诉,已自觉履行完毕。
面对案件引发我们的思考:现如今,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城镇、乡村学校附近的小商店及以摆摊形式涌现出的小食品经销商数量迅猛增加,加之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多数的独生子女都随身带有充足的零花钱,因而在课余时间去购买价格低廉的小食品的现象非常普遍。而此类商店所销售的小食品的进货渠道大多并不是正规的厂家,商家的流动性大,因而食品质量难以保证合格,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而在当今社会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非常敏感的话题,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频繁的挑动民众容忍度的底线,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火锅里的毛肚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就在稍早前“吃老酸奶和果冻等于吃破皮鞋”的争议还没平息,目前又爆出药用胶囊事件再陷工业明胶门事件,让人无言以对。这些已经严重伤害的人民大众的生命健康权,严重影响到消费者对同类商品的消费需求,对市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无良知商贩的问题,更是我国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立法层面上疏漏的问题。所以应从食品生产质量、包装、销售各个环节,加强工商、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特别是对于儿童食品安全更应加大检验和监督力度。
二、 消费者维权的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霸王条款
目前,消费者维权的热点主要体现在房产(房屋销售合同,房屋结构面积、质量与约定不一致,装修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汽车气囊打不开,轮胎质量存在问题;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等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消费合同中涉及到霸王条款问题。“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在于:1、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力量分散,无组织,经济能力低微等注定了其在消费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以致造成其心理弱势。2、普法教育的不完善,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其“反霸”维权意识的薄弱。3、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性,成为了商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的根本原因。4、“霸王条款”的隐蔽性,涉及领域的广泛性,使得消费者不易发现,防不胜防。因此,消费者在面对“霸王条款”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同时也使商家利用“霸王条款”愈加肆意妄为。
对消费中涉及到得“霸王条款”,审判实践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严格审查,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及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确认该条款无效,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消费者维权难问题:消费者维权案件大部分方面涉及到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无论是去消协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要证明该质量存在问题得有检验报告,而一般的检验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加之检验标准不够明确、检验费用高,因此造成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速度慢,造成维权难。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对此类案件应在举证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由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或生产的产品合格。这样能够加大打击制假,售假力度,增强社会诚信自觉性,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不仅仅靠媒体曝光,来实现权益最大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自王海在天津因“知假买假”被法院认定为不算消费者,驳回其双倍赔偿的请求案件后,关于消费者界定的争论上升为舆论的焦点。武汉武昌区法院在审理冯志波诉亚贸广场索赔案中,经审理认为,冯志波在短期内购买大批耳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而是以形式上的消费者为名,行知假买假、欲获赔偿之实,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地位,且冯志波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所购耳机是假冒产品为由,驳回了冯志波的诉讼请求。
关于消费者维权案件不胜枚举,而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相同的事实,用样的理由,却适用不同的法律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法律制定的不严谨性以及狭窄性,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给法官的主观臆断留下很大的空间,同时也给那些诡辩者留下了回旋的余地,使生活中简单的消费交易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经营者“知假售假”获不当之利其违法已属事实,而独具慧眼的消费者“知假买假”利用双倍赔偿的利器同违法经营者作斗争,促使商家吸取教训,净化市场环境,两相权衡,天平的砝码该向何处倾斜不言而喻,然而,在相关的审理中却针对消费者“知假买假”作道德上的诉求,置经营者“制假售假”违法之实于不顾,显失公正。造成独具慧眼的打假者远离打假,不识假者蒙受其害,售假经营者逍遥法外,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中又何谈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立法方面建议对消费者明确界定。
综上所述,关于消费者权益是否能得以维护,是否能得以实现,我们认为:1、在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同时,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转化职能,加强管理,树立主动为民服务意识,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体现为人民服务型政府理念;建立完善受理消费案件申诉机构,消费争议解决的渠道;加大查处和打击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遏制不合格商品流入消费市场,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2、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相应修改,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手机及互联网的普及,每个人基本上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每个人拥有的隐私权正在不断受到侵害。比如满天飞的短信,来源不同,侵害范围大,有推销房屋,书籍,学习辅导等等内容,已经对人们生活造成烦恼,扰乱生活安静,又不知如何投诉。即使投诉花费成本及精力远远大于垃圾短信带来的烦恼,因此人们只能听之任之发展,而这些只会越来越胆大妄为,甚至电话诈骗,宣传法轮功恶意攻击共产党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前在《民法通则》仅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人格权之中,但规定过于笼统,无可操作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更无对此有规定,因此呼吁建议尽快在立法上将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披露.”同时对侵犯公民隐私权明确处理办法及解决途径。哪些属于治安处罚,哪些属于民事处理范围。同时规定举证责任承担仍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使用公民隐私权的一方负合理使用公民信息举证责任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消费者,应树立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绿色消费的观念,不因贪图商品价格的低廉而忽视商品的质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公民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止不当泄露或被恶意使用。
民二庭 孟雅玲
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