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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首案宣判(2012-9-12)
作者:张波  发布时间:2012-09-12 16:17:48 打印 字号: | |

         2012年9月12日,周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法庭)首案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12月30日晚,周至县xx中学学生陈某与宫某在宿舍内因琐事打架,被告人陈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宫某腹部戳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在老师和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两次赔偿被害人家属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法官、检察官、妇联代表、学校老师、家长对被告人陈某共同进行了帮助教育,希望他吸取惨痛教训,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在改造中学习知识,从心灵深处彻底悔悟,做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据悉,今年6月下旬,省高院将周至法院确定为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单位,目前,审判庭筹建工作已近尾声,这是该庭受理并宣判的首起案件。

     

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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