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周至法院首次适用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在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对被告人张某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女,未成年人)系陕北榆林人,自幼丧母,又过早辍学,因其年纪小,难以从事合适职业,其亲属又疏于对其监护管理,张某便在网吧消磨时光,期间先后结识二名女网友以寻找亲情。2012年5月18日,三人相约来周至县城后同住一宾馆,当晚发现二网友对自己冷淡,期间又同一网友发生矛盾,感到自己倍加失落,便借酒消愁,随后在一商店买得一把水果刀,回宾馆后将一女网友刺伤,后又将自己刺伤。二人被送医院救治痊愈出院。
本案审理期间,刑庭法官先后分别找到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了解家庭情况和协商赔偿事宜。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向被害方赔偿损失5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在审判中能认罪悔罪,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使用缓刑,周至法院在双方和解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对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法院也向被告人亲属指出,要主动关心其女成长和生活,让其能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促其健康成长,早日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作为和解的双方,被害人可以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精神安抚,也给被告人给予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