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祝第一个国家法定“老人节”之际, 10月15日、16日两天,周至法院结合中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分别组织两起刑事和民事案件,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以现场开庭、庭后就地解读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形式,打击教育侵害中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倡导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10月15日上午,刑事巡回法庭在周至县富仁镇公开审理被告李某某涉嫌抢夺受害人马某某金耳环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生于1978年8月,男,汉族,初中文化,陕西乾县人。2013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高某(已另案处理)经预谋骑摩托车在周至县城伺机作案。下午14时许,在周至县二曲路发现独自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马某某,在尾随50米后,李某某跳下摩托车趁其不备将马某某的金耳环抢下,价值1465元,在逃离时,被现场抓获,高某逃脱。2013年6月19日乾县公安局将在逃的高某抓获归案。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法庭当庭宣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场旁听的300多名群众对庭审活动报以长时间的掌声。随后,主审法官对我县近年来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归纳,解读了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及手段,对在场老年人提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受到老年群众的一致好评。
10月16日上午,哑柏人民法庭在哑柏镇六屯村现场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赡养纠纷一案。该案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现年75岁,妻子已故,育有两儿一女,长子已病故,女儿已出嫁,次子(本案被告)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称其年老无劳动能力,被告不管其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赡养费300元。被告认为原告爱出口骂人,爱给被告找事,且因刚刚修建新房经济拮据为由,表示无法和原告共同生活。庭审中,主审法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庭对被告进行了教育,并向现场旁听群众以案释法,明确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有所养乃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系子女之法定义务。2013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对老年的的权益以及子女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周至法院通过这两起案件的巡回审理,在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同时,希望能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养老的大氛围,通过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的物质条件外,进一步加强常回家看看式的软环境建设,为老人安享晚年创造温馨的家庭环境,同时借助现场开庭,教育当地群众发扬邻里互助传统,提倡邻里相互关心、帮助困难老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最终在社会上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