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水平,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新要求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省法院确定在我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法庭)试点工作。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周至法院少年法庭必须自加压力、奋勇争先,以一流的精神面貌,一流的司法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更新机制、专业审判、先行试点,创立周至少年法庭新特点
2012年6月19日,省法院下发《关于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陕高法[2012]170号)文件,将周至县人民法院确立为全省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的17个试点法院之一。接到通知后,院党组高度重视,于2012年7月23日下发(周法[2012]45号)文件,在少年法庭正式批准成立前,成立少年法庭筹备工作办公室,由李晓凤同志负责开展此项工作,并及时召开立案、刑事、行政、民事庭庭长协调会,明确了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要求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同时向县委汇报有关情况,向县编委提交了《关于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报告》,将设立少年法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机构名称、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有关情况作出了具体的阐述。2013年5月31日,周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周编发[2013]13号)文件,同意设立周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属我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4名,其中庭长1名,副庭长1名,法官1名,书记员1名。2013年10月1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举行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暨少年法庭”挂牌仪式,省法院研究室王歧轩、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杨凤生,县委副书记刘武周、县政法委副书记陈三选、县法院院长刘群、县检察院检察长沙瑞、县公安局政委周红旗、县司法局副局长吴福联、县妇联主席廖玉萍、县团委书记张文峰、县教育局副局长苟小春、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周开展及妇女代表、共青团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数十人和我院全体干警参加了挂牌仪式。至此,我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各项工作走入正常轨道。
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少年法庭筹建和成立以来,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庭审采以“圆桌审判”方式取代以往“法台审判”,并取掉械具,不仅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同时也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庭后进行回访、座谈,判后及时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无缝对接,和监督改造部门互通信息,对他们进行阳光矫正和监督改造,让失足少年改过自新、重返校园、回归社会,同时将依法审判的教育活动向社会辐射,开展了“大手拉小手、送法护校园”活动,以案讲法在学校进行法制教育,使青少年自觉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筑起牢固的遵纪守法防线,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学会保护和尊重他人、也学会保护和尊重自己,不断地增强自己抵制犯罪的法律意识,并探索构建了“家庭、学校、审判”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多项活动的开展,吸引了西安日报、三秦都市报、西安电视台等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从2012年7月份我院少年法庭筹备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14件26人,无一发还;民事案件9件,均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注重实践、总结经验,切实实现少年法庭的“六个转变”
少年法庭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工作中总结经验,将其变成我们的制度,不断加强、不断深化,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要实现六个方面的转变: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工作从“专业审判、特殊保护”向事关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民心工程、希望工程”深化的转变;切实加强改革创新,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发展从“探索创设、总结推广”为主向“顶层设计、统筹部属”为主的转变;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工作从“多元探索、争创特色”向“规范发展、注重落实”的转变;切实加强能动司法,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工作以“立足审判、适当延伸”为基础向“司法预防、全面维权”扩展的转变;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实现少年法庭配套机制从“松散协作、单打独斗”向“无缝衔接、齐抓共管”的转变;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少年法庭从“机构挂靠、人员挂名”向“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的转变。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周至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将用爱心呵护迷途的羔羊,人文审判、回访帮教、加强沟通,努力争创一流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