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19时许,张X(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后载一人沿周至县城中心街路南由东向西行驶至家福乐超市门口时,与原告马X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向东转弯时发生相撞,致马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马X被送往周至县人民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4879元。经当事人私下调解双方分歧很大,而且对方情绪很大,因此原告马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00余元。
我院受理后,任志超同志主审此案,了解到被告张X仅14周岁,现为初中学生,而且其为安徽省太和县双浮镇人,随父到周至,其父在周至开一废品收购站,经济情况不好,而且被告的情绪较大,认为骑自行车相撞,原告是成年人,而自己的孩子是未成年人,居然交警队不认定自己的孩子负主要责任,抵触情绪大。了解到这些情况以后,任志超同志起先耐心做原告马X的思想工作,要谅解被告是个孩子,而且举家来周至收废品,生活不宽裕,对被告之父也耐心做工作,毕竟孩子骑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已花费仅医药费一项5000元,而且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损失,经过反复调解,双方表示互相谅解,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当即履行。
通过一件小案件彰显了司法为民情怀,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灵活而不僵化,用耐心感化当事人,用真情为构建和谐周至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