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民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证据保全,为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与被告郑某合伙有争议的诸葛烤鱼店帐目、凭证、收款机的销售流水记录,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考虑到保全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不配合及电子类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经主管院长协调,2名法警及1名计算机专业人员也随同到场协助办案。
3月13日下午3时许,在避开了就餐高峰可能造成影响的前提下,办案法官一行7人来到位于二曲中学旁的诸葛烤鱼店内,在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被告郑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办案,法院及时将留存帐目、凭证等书证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予以封存。针对收款机的销售流水记录,电脑内存储的营业额数据等电子类证据具有系统依赖性、隐蔽性、高技术性、脆弱性等特点,通过计算机专业人士将其转存至移动硬盘并通过打印机转化为纸质界面予以封存,整个保全过程均有录音录像记录。直至下午17时许,证据保全顺利完成。
证据保全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案证据保全的顺利完成,为下一步案件的公正审理,案情的明了化打好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