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老马,19年零130天的疙瘩,今天终于解开了!你就是咱们官村的‘编外法官’。”当翠峰镇官村的马某在该村委托调解室调解员马宁生的调解下,终于可以顺利的建房时,对调解员马宁生给予了衷心的赞誉。
事情是这样的,位于翠峰镇官村的马某与该村李某于二十多年前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购买了村集体所有的一处三间老房子,马某拥有其中两间,李某拥有另一间。1995年,马某欲拆除旧房重建,却遭到李某的阻拦,因旧房系砖木一体结构,拆除马某所有的两间势必要损毁李某的另一间,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两家人开始结怨。19年过去了,李某已经过世,但纠纷依然没有解决,马某因房屋年代久远已经无法正常居住,必须要拆除旧房,而李某的四个儿子以法定继承为由仍然进行阻拦,双方你不退我亦不让,矛盾似乎结成了“死疙瘩”。
我院在该村聘请的调解员马宁生了解其具体情况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考虑到此案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调解员马宁生有针对性的采取了晓之以理、释明法律、邀请第三人协助调解等三种调解方式。所谓晓之以理,即耐心地做李某四个儿子的思想工作,消除彼此对抗情绪,考虑马某的实际生活困难,将邻里互助、礼让谦和、诚信友爱等村规民俗融入调解过程中;所谓释明法律,即在驻村法官的指导下,向当事人讲解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权利人合理利用不动产的,对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按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对共有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与此同时,调解员还适时邀请与纠纷双方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协助共同调解。经调解员多方努力协调,在法律规定和人情感化下,双方当事人于7月10日晚最终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由马某给付李某四人房屋折价13000元,李某四人同意将一间房屋卖给马某,承诺在五日以内清理完毕房屋内的杂物,并且保证在马某建房施工时不会进行阻拦。
在我院调解员的努力协调下,一起持续多年的“恩怨”最终平息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口头立案不收费、高效快捷又便民”的理想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