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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法院、周至县司法局2014年关于选任和倍增新一届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7-21 10:47:48 打印 字号: | |
  周至县人民法院现有政法编制120人,实有干警83人,实际在岗80人。全院目前共有人民陪审员24人,近三年法院年均结案2000余件。2013年全年收案2300余件,法院现任的人民陪审员将于2014年8月任期届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充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要求,结合法院近几年审判任务逐步加重、受理案件数快速增加的现实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等规定,现就周至法院新 一届(2014-2019)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倍增工作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60周岁以下。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陪审工作,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陪审工作;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八)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根据周至法院“一村一法官,一村一调解”工作机制、《调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办法》和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委托调解员和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拟任陪审员的工作职能,本次选任人选将在充分征求各镇委托调解工作站、各驻村法官意见、各镇司法所意见的基础上主要在县法院委托调解员、基层人民调解员中产生。

  按照规走,应适当留存一定比例的上一届人民陪审员,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后留存20%,留存的人民陪审员应符合上述条件。

 二、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1、选任人数:50人(其中上一届留任5人);

  2、发布公告(7月15日至8月15日)

  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将在县电视台、《金周至》等媒体向全县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3、申请方式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县法院或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所在的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县法院或县司法局书面推荐。

  申请(推荐)所需材料:

  (1)公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2专照片3张;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由本单位出具的个人鉴定材料;

  (6)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下载地址:

 周至县人民法院网:http://sxzzxfy.chinacourt.org/

 4、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8月15日。

 报名地点:县人民法院院政工科

  联系电话:87111748

  县司法局基层科

  联系电话:87114148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8月下旬)

 1、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按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

 2、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分组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

 四、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9月)

  1、县法院召开党组会讨论确定人选。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党组讨论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2、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3、县人大按有关程序进行人们陪审员任命。

 五、社会公告(10月)

 1、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后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公告。

 2、县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抄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组织培训

 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求县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组织安排对新一届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周至县人民法院

                     周至县司法局

        

                     2014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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