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上午,周至法院执行局全体工作人员在法警队的协助下,在县检察院、县公证处的监督公正下,在侯家村镇来家村三组强制执行了徐明富与刘栓斌、姬晓华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房屋内的财产强制搬离到指定地点,确保了申请人按时入住。
申请人徐明富与被执行人刘栓斌、姬晓华是同村人,经中间人说话于2012年6月1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执行人刘栓斌、姬晓华在收取申请人全额房款后应将房屋及地面上所有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交付申请人徐明富永久使用。但随着
时间推移,被执行人迟迟不愿交房,且经村和中间人多次调节无果后,申请人徐明富将被执行人刘栓斌、姬晓华诉诸法院,法院对此作出责令被执行人搬出房内所有物品,但是被执行人对此判决迟迟不予履行。
执行局受理此案后,张哲局长高度重视,与承办法官积极商议执行方案,确保腾房安全顺利进行。2014年8月22日上午9时,全体执行案件的人员到达执行现场,按照执行方案分工各司其职。警戒组在做好外围保障的同时,公证人员进入屋内对所有物品进行清点、核查,检察院现场监督,清点完财产后,搬运工开始搬运屋内所有物品,将物品统一搬至村委会存放。申请人对此次执行结果表示满意。
执行不是目的,而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手段,让老百姓明白法院的判决文书绝不是一纸空文,法律作出的裁决也绝不能被无视,任何人都不能无视和藐视法律的尊严和作用。
在法院全体执行人员以及法警等众人的齐心协力下,此次执行任务顺利完成,也充分证明了法院执行态度的端正、执行力度的强硬、执行过程的迅速,有效的维护了司法公正、树立了司法权威。全体执行干警将再接再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