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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炮无情伤人眼,法律有情暖人心
作者: 冯丹  发布时间:2014-09-01 10:35:21 打印 字号: | |
  8月28日,哑柏法庭成功调解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4月22日,被告张某乙为其子结婚,邀请原告张某甲等乡邻前来帮忙,新娘下车之际,原告燃放花炮时被炸伤左眼。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1万多元,被告则认为此事故是由于原告自己不小心把两箱花炮放在一起点燃造成的,责任完全在原告,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认为自己及时将原告送往周至县人民医院、周至县烈贞眼科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原告的医疗费,所以不再承担原告自己在西安市第四医院门诊继续治疗的费用。于是二人因继续治疗费发生争执,遂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

  哑柏法庭接到案件后,及时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但被告坚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原告不小心造成的,被告没有任何责任,不支付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我庭干警依照《侵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进行解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被告愿意接受调解,并同意补偿,但认为原告的要求过高,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日不欢而散。第一次调解无果,办案人员分析认为,被告态度已经软化,现在关键在于原告,于是又多次上门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同时积极对被告进行劝说。最终,双方在开庭前进行了第二次调解,达成共识,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相互得到了谅解,消除了纷争,使得邻里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常会因为经意或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哑柏法庭干警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促进了邻里和谐,保障了社会安定。
责任编辑:李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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