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原告曾秀兰从行政庭王佑国法官处领到其承包土地果园纠纷案的收益款后说:“感谢人民法院,感谢王法官了结了我长达七年的纠纷”。被告国家秦岭植物园负责人说:“此纠纷的解决,必将加快我园的建设进度,并为其他类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方向。”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1993年,原告曾秀兰丈夫马忠诚承包了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第二组的北果园,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十五年,2008年到期,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将改造果园交由被告周至县殿镇村第二组经营。”合同还对其他条款作了规定。2007年6月份,被告国家秦岭植物园与原告曾秀兰协商征地事宜后,将土地附属物补偿款款准备给被告集贤镇殿镇北果园的群众。原告曾秀兰认为果园是其丈夫经营的,其丈夫已死亡,18万元其应继承,因此将三被告告上法庭。人民法院三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市中院,后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陈宇潮副院长与雷俊雅庭长及审判人员根据中院发回函指出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整审判思路,找准矛盾突破口,认为原告要求18万附属物款的请求是错误的,但被告国家秦岭植物园没有给原告承担果园第十五年最后一年的收益亦属不当。故引导原告曾秀兰行使合法诉请,给曾秀兰多次做工作。陈宇潮副院长,雷俊雅庭长也多次去被告国家秦岭植物园沟通,释明法律。经过耐心的做工作,最终达成共识。终于就补偿款达成了协议,原告自愿撤诉。
此案的解决,为国家秦岭植物园深入开发扫清了障碍,并为解决同类问题探索了有效方法,用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周至发展贡献了力量,让年过六旬的原告曾秀兰在奔波七年之久终于领到了补偿款,进一步弘扬了为民司法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