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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着火案 长达四年 终获调解
作者:倪安民  发布时间:2014-12-09 09:59:29 打印 字号: | |
  家住周至县侯家村镇中旺村村民刘某家里有土木结构的房屋三间,2011年3月26日下午6时因房檐下电表箱部位起火,烧毁房顶房梁,房内的木料和家具及衣物等,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造成财产损失约10万元,当即造成原告的住房困难,原告多次找被告周至县供电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原告于2011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造成的房屋财物等损失10万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住房困难,精神损害等15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开庭审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为此类案件有两大难点,一是消防部门做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体火灾原因不明,二是火灾烧毁的房屋及财物仅凭当事人的口供难以准确认定,这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电力部门与受害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难以达成共识,被告长期推委扯皮,案件难以判决,也难调解,加之另一着火案正在审理中,本院遂中止本案审理,后刘某家属多次到供电公司和法院要求解决,办案法官多次往返电力公司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刘群院长得知此事,与电力局主要领导几次座谈,分管副院长陈永民也几次与电力部门的领导协调,在法院开座谈会,分析案情,最终达成共识,经与原告刘某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电力公司一次给刘某4万元,当即履行完毕,此案的调解也带动了另一案件调解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倪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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