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周至法院秦岭法庭办案法官在村干部的协助下,深入田某诉宋某、夏某排除妨碍现场,经过多方调解,及时履行,当场调解结案。
2014年6月1日,田某与宋某、夏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田某将位于集贤镇大曲村12组环山路路南自建的三建两层楼房及房前屋后院子租予宋某和夏某从事商业经营,租赁期间,双方产生纠纷。2014年10月30日,双方经过协商,田某向宋某、夏某退款17000元,宋某、夏某将在一个月内搬离租赁房,但宋某、夏某收到田某退房款后,迟迟不腾房。2015年3月,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宋某、夏某占用房子的行为排除妨碍,并赔偿迟延交房的损失。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查看了卷宗材料,及时深入村组,来到排妨现场,在村干部协助下,了解纠纷起因和案件的基本情况。办案法官从法律、民俗和道义上向原被告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当即腾房交钥匙,并当即运走了自己的东西,结清了电费,双方在一团和气下结案。
该起排除妨碍案在现场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取得群众的一致好评。法官们沉下身子现场调解案件,是“法律进村”活动的又一个鲜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