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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成兄弟反目 强制交付法院树威
作者:赵军 何文涛  发布时间:2015-07-03 10:52:01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2日上午9:30-14:00,我院执行局在法警队的配合下,在翠峰镇陈家村强制执行一起机器设备交付案件。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执行任务圆满完成。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派员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事情起因于一起兄弟合伙协议纠纷。2011年3月份,申请人乔寅生与被执行人乔改生兄弟俩合伙投资筹办塑料箱厂。合伙期间双方产生矛盾,经中间人进行了清算,并约定申请人退出经营,由被执行人继续经营厂子,并由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投资款32万元。此后被执行人在退还申请人12.5万元后,拒不退还余款19.5万元,且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打架。后申请人诉至法院,我院于2012年11月20日判决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投资款19.5万元,并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翠峰镇陈家村的塑料箱厂内的海天L380注塑机及其配套设备(下称机器设备),并委托对该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210 474元)、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我院遂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将该机器设备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限被执行人3日内将机器设备交付申请人,但其仍拒不交付,并扬言“要交付,除非我死”。经多次劝说未果后,我院及时制定执行方案,决定对该机器设备强制交付。

  强制执行当日,工人进入执行现场,拆除彩钢瓦顶及一堵砖墙后,起重机进场作业。期间,被执行人及个别群众试图闯入执行现场,干扰、阻碍执行,均被执行人员劝离。经过近5个小时的执行作业,终于将该机器设备装上申请人的卡车运走。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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