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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周至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公布纪实
作者:何文涛  发布时间:2015-12-16 09:32:38 打印 字号: | |
  “赵法官,能不能先把我解除黑名单,我就把款交法院。”这是我院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公布以来,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打来的电话,要求履行案件。

  今年以来,我院先后通过村镇张贴、微信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两期130余人,先后有20余人次主动来法院履行了义务,另有若干人通过电话询问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事宜。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我院结合辖区案件特点,主动出击,向不诚信“老赖”宣战的第一步。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将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为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需要而建立的。笔者认为,应注重发挥其三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二是威慑功能。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威慑力;三是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个人诚信违法成本低,使相当一部分人有恃无恐。笔者认为,应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网,以个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诚信代码为基础建立个人(企业)诚信账号,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将法院的信用惩戒系统与政府、金融机构及第三方的信用平台等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将不诚信曝光在整个社会监督之下。  

  下一步,我院将在此基础上,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除将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操作外,还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微平台、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将以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形成强大威慑,使其寸步难行、无所遁形,促使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何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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