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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强险是否应为未起诉的伤者预留份额
作者:李阳  发布时间:2016-03-07 16:04: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被告王某驾驶小轿车在108国道路段占道超车与相对方向的骑自行车的原告陈某、行人杨某相撞,造成原告陈某和行人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行人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周至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30天,用去门诊医药费2501.8元,住院医药费25473.3元。治疗结束后,原告陈某起诉被告王某、中国人寿财保户县支公司(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投保有交强险,且符合理赔条件)至我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开庭审理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保户县支公司提出要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中为本次事故另一伤者杨某预留医疗费用份额。

  争议焦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同一交通事故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该条司法解释仅对同时起诉的多位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在交强险内确定赔偿数额进行规定,对本案件中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一人先起诉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未做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为杨某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理由是1.根据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诉的即不予处理。本案事故中另一伤者杨某并未起诉要求理赔,法院不能主动作为,因此不应对其损失进行处理。2.杨某的医疗费损失无法确定,在此情形下法院没有依据计算预留的医疗费份额,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3.是否预留无关紧要,即便未给行人杨某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杨某依然可以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全部损失,并不影响杨某请求救济的实现。4.假设为杨某预留了交强险赔偿份额,若杨某在诉讼时效内未起诉,则损害了原告陈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求偿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及时联系并告知未起诉的行人杨某及时提起诉讼,当杨某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否则就应让杨某都参与到诉讼中来一并处理。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1、交通事故后,因为事故中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不一样,其治疗过程也会有长有短,若对先起诉的受害人径直在交强险内的赔偿作出处理,则可能出现伤重者仍在住院,先出院的轻伤者先起诉获得赔偿,伤重者反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因此,法院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伤者限期提起诉讼,若其起诉,则可与已经起诉的案件一并处理。因其主观原因不起诉的,应当及时对已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已起诉的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因其客观原因不能起诉,可以结合事故全部伤者的总损失程度与保险金额预判应赔交强险的数额,预留其份额,保障各当事人能及时、合理的获得救济。2、在肇事者无经济能力赔付的情况下,对未起诉的受害者预留交强险份额,依靠保险公司强大的偿付能力及时赔付就显得尤为重要,更显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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