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手机微信已成为许多年轻人热衷的交友方式,但这一“交友利器”却常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新型犯罪工具。近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微信诈骗案,被告人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2015年初,被告人谷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张某。同年5月份,谷某与张某微信聊天时,谎称自己搞工程,近期资金不够为由向张某借钱,张某同意后,谷某向张某提供了卡号。随后,张某向谷某提供的卡号上转账3万元后被谷某全部挥霍。一个月后,张某向谷某索要钱款时,谷某便更换了手机号码,索要无果后张某报案。不久,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谷某退赔了被害人张某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社会调查,被告人谷某在村中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因交友不慎,误入传销组织,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父母及村组愿意对其进行监督,其社区矫正的条件基本成熟,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情况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