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份,陕西某置业公司的负责人孙某,因建设某住宅小区,需要现金,向姚某借款。孙某先后分三次向姚某出具50万元、20万元、50万元借条三张,借条上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孙某同时在借条上签名,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随后姚某先后通过银行向孙某个人账户分别汇款45.5万元、18.2万元、50万元。之后,陕西某置业公司分别通过银行按口头约定的3%给付原告利息29.4万元,将利息清止2014年9月底。在法庭上陕西某置业公司与孙某提出利息约定过高,姚某变更2014年9月后利息按2%计算。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情后,判决陕西某置业公司和孙某归还姚某113.7万元及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日的利息,利率按2%计算。在诉讼过程中在,姚某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地产与陕西某置业公司名下的土地并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案件款。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50多万案件款,并要求评估拍卖在诉讼中查封的财产。周至法院执行二庭法官拿到案件,联系被执行人并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目前没有履行能力,法院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执行法官同时与执行查询组沟通,将被执行人的身份及法人信息上传,查询其资产信息。经过多次查询无果。由于案件款数额较大,执行法官经合议后,决定开始执行过程中的查封、评估、拍卖程序。由于评估拍卖要产生新的费用,执行二庭法官将费用的产生原因及过程向申请人姚某释明。经其同意后,执行法官一行人着手赴西安开始评估拍卖程序。
开始评估拍卖程序前一天下午,为谨慎起见。执行法官再次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输入全国查控系统。第二天一早,最新的查询单反馈被执行人的账单有130万元的进账。执行法官当即制作扣划法律文书,驱车前往银行办理扣划手续。130万元案件款到账后,为保障案件的一次性全部履行,更避免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加深,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告知执行案件进行的情况,希望双方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和解的好处,评估、拍卖的程序繁杂,还要造成新的费用,有一定的风险性。希望双方能够坐下来,面对面的把本案解决好,不增加额外负担。双方当事人纷纷表示愿意和解,在法院的主导下,双方商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拿出140万元了结本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申请人顺利拿到了案件款,案件在六个月内及时高效、顺利平稳执行完毕。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实现,及时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实现执行案件款的及时兑付,凸显了判决的效力,更增加了群众对法院的认可,对法律的崇尚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