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丹同志,由于职位变动,接下来,你接手的是异议案件,异议案件责任重大……”。“异议法官的职责就是审查执行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异议人提供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心里暗想,听着领导安排工作的话音,我的思绪飘了起来,“和审理差不多的,应该不难。”
当我拿到厚厚的卷时,我才发现我想的太简单了,一百来页的案卷,我顿时傻了眼,这么厚?当我翻过一遍时,只知道被执行人对我院的协助通知书有异议,其他的案件情况还是一抹黑,怎么这么多当事人?好几个公司?这么多裁定?有本院的、中院的裁定书,中院的判决书,中院的调解书,仲裁书,还有最高院裁定书?怎么还有行政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什么跟什么啊?我抓抓头发,哇!一地毛线啊,头在哪呢?我就和那猫玩线团一样,越理越理不清,越缠越紧!铛,我把案卷扔在桌子上,有点泄气,不看了,说好的和审理差不多的呢?
第一个案子就吃败仗吗?不行再来,反复的梳理案件,看得头昏脑胀时,领导问我,案件审查的怎么样了?到哪一进度了?我回答,还在看呢,卷很厚,有点乱,还没有摸到章法,不知如何入手。领导说,注意学习相关法条,有困难可以向老法官们学习,注意案件的脉络,多看多思。
“学习,学习……”我思考着领导的话语,对啊,我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搬出来,逐条学习。执行有异议,那异议人的身份如何?异议的依据为何?相关的法律文书有哪些?我给自己画了几个大问号?
叮,我有了思路,在厚厚的一沓卷里,把所有的法律文书找出来,拿出笔。把清楚的地方画出来,异议人也就是被执行人某华公司,相对人也就是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
第一条线索:2004年12月23日,陕西省高院作出的(2004)陕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信托公司为某华公司的债权人,中国航空某总公司、陕西省交通某服务部为该债务的担保人。
第二条线索:2012年2月20日西安市中院作出的(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秦某、刘某某是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人。
第三条线索:2012年11月15日刘某某书写特别声明书,2012年1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2012)陕证民字第008635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人由刘某某变更为某华公司。2013年5月28日西安市中院作出(2013)西执民字第000183号民事裁定书将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人由刘某某变更为某华公司。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周执字第00008-2号协助执行裁定书要求西安市中院协助执行。
第四条线索:2008年12月11日最高院作出(2008)民申字第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汇通公司的再审申请。2013年11月4日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1037号裁决书,裁决某华公司投资的某汇通公司为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人。2013年12月3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陕工商处字(20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某汇通公司1995年3月15日的设立登记。2013年12月11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作出(2013)未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某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
经过四条线索的分别梳理,第4条线索为无效线索,由于某华投资经营的某汇通公司已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公司在本案不再审查。
①某信托公司为某华公司的债权人;②秦某、刘某某为西安泰某公司债权人;③2012年11月15日,刘某某经公证将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人由刘某某变更为某华公司;
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双方意见较大,建议召开听证会查清案件情况。
制作听证通知,安排好听证时间,按时在听证室召开。异议人某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丽与某信托公司委托人均到庭。
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即异议人某华公司,认为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执字第00008-2号协助执行内容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其认为(2012)西立调解书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西安西安泰某公司真实债权人是秦某、刘某某。由于刘某某生病,故将债权转让给王某丽,而不是某华公司。故周执字第0000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中院协助执行某华公司对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没有法律依据。并提供五组证据,证明其意见。
某信托辩称,(2015)周执字第00008-2号协助执行有法可依,依据为西安市中院作出(2013)西执民字第000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将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人由刘某某变更为某华公司。故(2012)西立调解书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西安西安泰某公司真实债权人是某华公司而不是王某丽。并提交证据十组,证明其意见。
在听证会上通过对这十五组证据的一一质证,抽丝剥茧,案件焦点问题浮出水面,核心是刘某某、秦某与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是属于某华公司还是王某丽个人?
经听证会查明,周至县人民法院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2004)陕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为某信托,被执行人为某华公司(主债务人)、中国航空某总公司(担保人)、陕西省某服务部(担保人)。2012年2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立调第00014号调解书,确认了刘某某、秦某与西安泰某公司的借款纠纷合同一案,刘某某、秦某对西安泰某公司享有债权。2012年11月15日,刘某某作出特别声明,并于2012年11月19日由陕西省西安市南汉唐公证处出具(2012)陕证民字第008635号公证书一份。声明内容为:将其对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让与给某华公司。某华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把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人刘某某变更为某公司的声明一份。2013年5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某华公司的申请及公证处“刘某某的特别声明”,作出(2013)西执民字第00183号执行裁定书,将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人由刘某某变更为某华公司。2015年10月26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西执民字第0018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2015)周执字第00008-2号执行裁定书,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发出(2015)周执字第0000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某华公司对西安泰某公司的债权所得拍卖款。
经过听证会的举证,质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辩论,一环环的法律程序走下来后,本院根据听证情况和收集的证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解释及证据的释明。听证会结束后,异议人某华公司明晰了(2015)周执字第00008-2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及依据,最终撤回了执行异议案件。
至此,一起涉及多方当事人,涉及多份法律文书的复杂执行异议案件,通过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的方式顺利化解。执行异议听证程序契合了法律规定,即明确了案件的争执焦点,又充分听取吸纳了当事人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我院的执行异议听证程序,使疑难复杂案件尽可能通过执行异议听证程序解决。从而使案件由繁化简、由难化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