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周至法院民二庭庭长孟雅玲带领部分人员来到关中监狱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这是该案在高墙之内第二次开庭。
2014年7月,周至法院受理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谭某某、周至县某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王某某因涉嫌犯罪,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不利于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民二庭随即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10月,得知被告王某某已正式交付咸阳市关中监狱服刑,承办法官孟雅玲积极与监狱方沟通并于2015年10月24日在该监狱第三监区进行开庭审理,当时庭审中被告王某某陈述到其中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要求笔迹鉴定,因被告正在服刑无法预交鉴定费,在合议庭主持调解下,原告自愿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鉴定结果于2017年2月初送达各当事人,并于当日在监狱进行二次开庭庭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对鉴定结果是其本人签字无异议,庭审圆满结束。
到监狱开庭审理案件,对于身为司法工作者的我们而言,更是一次法律的洗礼,在以后的工作中严于律已,毕生捍卫法律尊严,让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次庭审进监狱,有助于法官查清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权,更体现了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彰显人文关怀,确保了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