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至法院秦岭法庭审结了一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一笔价值达60万元的经济损失。
外地人王某与赵某来周至做猕猴桃生意。2016年,王某、赵某同本地人雷某、丰某四人合伙收购一批鲜果猕猴桃,并将桃存贮在本地冷库,并由王某作为代表与冷库库主田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期间,王某、赵某在外地寻找销路,雷某、丰某负责周至市场的出货和销售,一切看似十分融洽。可2017年3月,王某、赵某从外地回到周至,欲拉完库存剩余全部猕猴桃销售,却被冷库主田某阻挡。自己存的桃子却拉不走卖不了?王某生气又担心耽搁了最佳售卖期,遭受损失。遂将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先予执行拉走猕猴桃,以减少损失。
由于案情特殊,3月13日立案当天,此案便加急转入办案法官手中,办案法官第一时间梳理了案情,综合分析后,第二天一大早便约被告到法庭进行沟通。
原来田某的阻拦确有其因。田某与四合伙人之一雷某有债务纠纷,而此笔欠款雷某称其正是用于收购冷库里的这批猕猴桃。田某担心一旦王某将全部猕猴桃拉走卖空,雷某欠款追不回了,便阻挡了王某拉桃。事实上,王某与田某的租赁同田某与雷某的债务是两个法律关系,正耐心给田某梳理道理时,办案法官却发现四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也是此案的一个症结所在。由于生意赔本,四合伙人之间沟通不畅致关系紧张,在这个节骨眼上,最后的几十万桃便成了各方追账的最后筹码。由于合伙、租赁、债务这三组争执纠结在一起,3月7日田某感觉事有蹊跷,便阻拦了王某卖桃。此案显然一环套一环,套入了多人纠葛中,将多个法律关系混淆不清致矛盾发生。
显然无论争执如何,标的物猕猴桃是鲜果,搁置存贮的成本日日产生,加之贮存中猕猴桃的腐变消耗,双方如此对峙只能给互相带来损失,得不偿失。调解过程中,各方都怕自己受损失,互不信任,均不愿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得知此案件当地政府也十分重视,曾委派镇领导干部参与调解后,法官邀请镇领导干部一同再次参与本案调解。从租赁关系层层剥开三层法律关系,先解决猕猴桃的售卖,然后各方再互相追偿各自得失,是本案的最佳解决方案。
3月17日,在院领导高度重视下,经过办案法官、村镇干部和果业部门等多方日夜彻谈、耐心劝解和协商沟通,调解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田某表示不再阻拦猕猴桃的销售。最终王某以理想价及时销售了库中二十几万斤鲜果猕猴桃。近日,王某前来撤回了租赁合同之诉,本案终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