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审判实践中,诉讼时效适用得当,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如何恰当审查诉讼时效范围,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如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原告朱某将登记自己名下车辆借给亲属陶某使用,陶某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因与陈某有债务纠纷,致车辆被扣。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返还车辆,陈某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抗辩成立,遂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学界普遍认为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2.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虽不适用诉讼时效,但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实践中注意区分。
上述案例中,车辆的所有人可直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实际占有人返还,并且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24条“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的规定来看,登记的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应不予支持。同时,基于财产价值的考量,该条中也对不适用时效的动产物权进行了一定限制——登记的动产(包括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即特殊动产权利人。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也如此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二)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对于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有助于我们厘清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确保审判中准确适用。审理中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需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则可进行审查。审查中,根据权属类型,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则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均有例外,应注意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