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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离婚类)
作者:何文涛  发布时间:2017-05-12 10:33:32 打印 字号: | |
  民商事案件纷繁复杂,法律适用千头万绪。民商事案件占据法院受理案件的绝对多数,审理关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院读书研究会经调研,收集整理常见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近期将陆续为大家推送。希望对大家审理有所裨益,更希望大家多提真知灼见,集思广益,共同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水平所限,难免疏漏,敬请见谅。

  审理中离婚案件较多,矛盾较大,第一期我们就离婚案件常见问题梳理。

  一、婚姻关系确定

  该类案件中,首要判断双方是否属于婚姻关系,根据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登记证明判断,要审查原件。如无上述证据,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难以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但需注意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管辖问题

  在审理中发现一方当事人是外地的,要主动审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是否在本辖区,如果均不在,查证属实,可动员原告撤诉,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双方当事人已到庭的,经释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无异议,可以按正常案件审理。

  三、庭前准备

  在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尽可能和被告或其近亲属作基本情况的谈话笔录,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情况有个基本掌握,充分做好庭前准备,以便开庭时有的放矢。

  公告送达的案件,一定要有被告家属的调查笔录,二是要有村委会下落不明的证明,以此为证据前提发送公告。不宜简单调取村委会下落不明之证据。

  四、庭审焦点

  开庭审理中如何查证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按照以下顺序调查:第一、双方婚前基础怎样(认识、了解、相处);第二、婚后双方感情如何,有无子女;第三、夫妻关系现状(是否分居、分居时间);第四、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第五、有无和好的可能。

  五、判决问题

  原被告姓名、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当事人曾用名,一律在开庭时核准,在判决中写准,以免再裁定补正。(以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原告诉称或被告辩称中带有谩骂、侮辱人格,损害名誉、个人隐私的内容不能出现,要尽量总结概括、提炼,但不能不体现当事人的主张。查明事实部分更不能出现上述内容。

  查明事实要细,严格按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五个要素来审查。确无和好可能的,不能简单判决离婚。第一、双方或一方对立情绪较大的,作好安抚稳控工作;第二、有过错一方坚决要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补偿等方面要考虑另一方,求得利益平衡。

  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符合离婚备件,有子女的,(10周岁以上,《民法总则》为8周岁),需征求子女意见。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判决主文可表述为子女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

  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上,能查证属实的,可处理。一方当事人陈述或未查实的不能在判决主文中处理。

  复杂疑难、矛盾对立较大的婚姻案件尽量减少独任审判,双方或一方有情绪,加大调解力度,缓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如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主文应表述为:“驳回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简单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准离婚判决中,除引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如属证据不足,还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如缺席审理,还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离婚的案件宣判时,应在宣判笔录中告知当事人,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的内容。
责任编辑:何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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