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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骑车撞到广告牌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何文涛  发布时间:2017-11-24 10:51:57 打印 字号: | |
  陈晨系某学校老师,2016年2月的一天早晨,为了准时参加学校7:00的升旗仪式,陈晨6:30左右(天未亮)从家里出发骑自行车去学校,陈晨骑行至某非机动车道过程中,撞在一广告牌的钢管框架底座上,致其摔倒在地,一颗门牙当即断掉,部分牙齿松动。

  恰巧此时,在陈晨前方不远处跑步上班的同事李想听到声响,即前搀扶并将其护送至学校。当天,陈晨前往某口腔医院诊治,先后花去医疗费18000余元。就在摔伤当天,陈晨右眼即出现视力模糊,后前往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视网膜脱离,住院并进行了手术,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出院后,陈晨得知该广告牌系TT公司所放置,遂找到该公司,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TT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40000余元。

  庭审中,TT公司抗辩陈晨的摔伤和TT公司所放置的广告牌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经常上下班的路段,在骑行过程中因未能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倒,并造成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对自己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中查明,TT公司于2016年2月7日(春节)前进行为期一月的宣传活动,该广告牌为TT公司活动时所放置,TT公司不能确定撤掉广告牌的时间。几位证人出庭证明该广告牌位于非机动车道上,且直至2016年“三八节”仍存在于非机动车道上等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李想等的证言及关于细节的描述,能够认定陈晨摔伤和TT公司所放置的广告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那么,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认为,TT公司将广告牌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影响了他人对公共车道正常、合理的使用,且因其行为对陈晨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由TT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本案属于无过错责任,过错并非TT公司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TT公司将广告牌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影响了他人对公共车道正常、合理的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陈晨通过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行,即使因天黑未尽到谨慎及注意义务,也仅属于一般过失,并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TT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0000余元。判决后,TT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何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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