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工作,周至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了集中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活动,一批“骨头案”得到有效执结。
姚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任某诉至法院,经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任某归还姚某某借款3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任某名下有商品房一套、汽车两辆,但房产有抵押、车辆未实际控制、银行存款被其转移,导致该案长期无法执结。
2017年12月,法院依法拘传了被执行人任某,最终被执行人任某与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案件款,剩余款项保证2月5日前还清。2018年1月,任某因涉嫌拒执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任某为自己的拒执犯罪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法官释法】任某认为其与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达已达成和解协议了,没有再抗拒执行,怎么还会犯“拒执罪”?其实,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就应当主动履行,而任某非但不主动履行,还长期规避、抗拒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13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即便最后履行了判决义务,但犯罪的事实已然成立,履行义务的情况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依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