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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绝对免赔”的正确打开方式
作者:何文涛  发布时间:2018-03-13 18:13: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周至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起事故造成了二死三伤、车辆报废的严重后果。因双方就10%的绝对免赔责任协商赔偿未果,两死者的近亲属先后将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费用各30余万元。

  事件经过:2016年某日凌晨,潘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人周某等)行驶至一大桥时,与同向被告郭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碰撞,造成潘某、副驾驶位置上周某当场死亡,其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所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系杨某,郭某系杨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与杨某签订商业险合同时,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已明确告知被告杨某“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且该免赔率不能通过增加保险费,加保不计免赔率险扩展承保。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认定书载明郭某所驾驶的货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10%。

  1.“绝对免赔”条款是否生效。

  本案中“绝对免赔”条款属客观上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免责条款需以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生效前提。《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免责条款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即是尽到了“提示义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在其投保时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即是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商业三者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提供了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该说明书以独立的形式,特殊的字体及表格对免责的条款进行了列举,并对有关概念、内容及后果进行了解释说明,同时,该说明书中载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杨某手写了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可认为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说明书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已产生法律效力。

  2.“绝对免赔”条款如何适用。

  商业险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交通事故责任中,关于商业险的赔付应遵从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中,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关于绝对免赔的适用,有意见认为,应在商业三者险总额50万中直接扣减10%;另意见点认为,应按照商业险实际赔偿额扣减10%后,由保险公司赔付,该扣减部分由侵权人负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按照第一种意见,因本案赔偿并未超过商业三者险上限,免赔规定实际并未适用,该种扣减方法也有违双方约定该条款的本意。第二种意见,考虑了双方约定的本意,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较为合理可行。故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杨某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减10%绝对免赔责任后,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免赔部分直接由杨某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何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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