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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19岁少年参与街头斗殴终获刑
作者:杨培  发布时间:2019-03-08 11:34: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周至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余某某作案时年仅19岁。

  2014年4月11日,周至县某村村民谷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遂纠集周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其余人均另案处理),开车到周至县境内108国道黑河桥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车辆经过,便开车碰撞何某某驾驶的小车尾部,何某某见状继续由西向东方向驶离,谷某某继续开车追赶何某某。何某某在周至县终南镇彩门十字北50米处将车停靠在路边后下车逃离,李某某、张某甲、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持刀对小车上下来的人员进行追赶,在此过程中张某甲挥刀将李某某的右上臂及面部砍伤,左手从左腕部砍断,周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等人随即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治疗,谷某某及张某甲对广本小汽车进行打砸。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五级,广本小轿车被损坏的部分价值为35110元。

  被告人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但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故法庭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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