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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依法判处第六例拒执犯罪案件
作者:罗成标  发布时间:2019-06-19 17:13:23 打印 字号: | |
  6月1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失信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周至法院创建“三步走”打击拒执犯罪新机制以来判处的第六例拒执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因办砂石厂资金不足,多次向被害人借钱,期间张某某清偿了部分利息,后双方算账,张某某尾欠被害人70余万元,并出具了贷款单;后因张某某未及时还款,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令其限期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张某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未能执行。特别是在2018年,张某某在其砂石厂倒闭后将分得的一台挖掘机出售,得款14万元,但未向被害人还款,致使被害人权益遭受损失。周至法院将张某某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某被网上追逃,并于2018年10月在新疆落网。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债务,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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