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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强制查封厂房
作者:王健  发布时间:2020-04-16 14:40:47 打印 字号: | |

4月13日,周至法院依法强制查封了一处厂房。

刘某与孟某某因合伙产生纠纷,刘某将其诉讼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孟某某支付刘某案件款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孟某某拒不按期履行,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及土地,执行法官便对该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厂房已被案外人孟某实际占有,他告知执行法官,自己从被执行人孟某某手中租赁到该厂房,租期为20年,已支付租金10万元。

    法官告知案外人孟某提供其与孟某某之间关于厂房的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凭证等相关证据,但孟某拒绝提供,消极对抗法院执行工作。鉴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既不配合法院执行,也不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厂房。

执行法官特别提醒,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攻克执行难,不仅需要法院的努力,更需要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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