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案外人各罚款2万元。
刘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孟某某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时,孟某某表示某某厂及附属土地使用权是他购买取得的财产,已将该处财产租赁给了孟X,孟X所述情况与孟某某所说一致,均表明对该财产形成了租赁关系。鉴于此,周至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某某该项财产,孟X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又提交了与孟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及支付价款的银行凭证,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
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案外人孟X双方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又有转让协议,两份证据前后矛盾,经过甄别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某与案外人孟X之间实际上并未发生相关法律关系,二人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合谋作伪证,严重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鉴于此,周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某某、案外人孟X作出各罚款2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当前,一些执行案件中,个别人企图通过虚构租赁、买卖等方式,伪造证据,达到逃避执行、阻碍执行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对伪造证据的相关人员人民法院可以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