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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三十三年爱恨情仇 法官一朝化解
作者:赵彤  发布时间:2021-05-21 15:24:16 打印 字号: | |

5月19日上午,周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跨越三十三年的抚养纠纷案件,年过七旬的养父母与五十多岁的养子握手言和,这个家庭三十三年的爱恨情仇一朝化解。

1980马某某与妻子收养自己13岁的侄子马小某为养子,马某夫妻二人将马小某抚养长大,双方形成收养关系。后因马小某的婚事,双方意见相左产生矛盾。1988年,马小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双方继续收养关系。2019年马某某夫妻二人起诉马小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马小某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准许解除收养关系,但考虑到马某夫妻二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解除收养关系后马小某每月向养父母支付300元生活费。现如今,马小某身患重度抑郁症,长期吃药打针导致经济困难4月马小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费金额。

案件受理后,马小某的代理人及二十名群众代表要求在原、被告村子就地公开审理。经征求意见,被告方不同意在村里审理,要求在法院审判。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双方矛盾积怨已久,不宜直接开庭,否则将会导致双方情绪对立、调解陷入僵局。自马小某第一次起诉至今已有三十三年之久,马某夫妻二人与养子有多年的亲情纠葛,判决绝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调解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原、被告之间僵持的关系。于是倪安民法官会同有丰富家事案件调解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共同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调解当天,双方亲属及村民代表三十余参加旁听。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了解社情民意、易与当事人沟通的特点,通过与当事人聊家常的方式切入,使养父母体贴养子现在身患抑郁症存在的难处,也使养子认识到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向缺乏劳动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是法定义务。在法官、陪审员的劝导下,双方均认识到自存在的不足。通过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调解中,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马小某向养父母一次性支付赡养费18000元,养父母不得因赡养费问题向马小某主张任何权利。

至此,一场长达三十三年的抚养纠纷案件画上句号。当事人亲属、参与调解村干部及旁听村民纷纷为法院的调解工作点赞,并在案件款兑付后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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