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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先予执行”解难处 司法办案有温度
作者:杜旭松  发布时间:2022-04-14 16:49: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周至法院终南法庭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5万元,帮助尚在治疗的原告提前拿到治病救命钱,为当事人纾难解困,传递司法温暖。

2021年10月11日,被告驾驶机动车沿319县道由西向东行驶,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刘某到重伤。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40多万元,巨额治疗费让刘某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

终南法庭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告刘某仍在治疗中,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实在无力支付,急需用钱的实际困难,而该案尚在审理的司法鉴定的环节,原告要拿到赔偿款需要等待案件审结生效。承办法官立即同二被告详细了解案情,争取通过先于执行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前争取到部分赔偿款治病就医。因被告吴某车辆只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支付原告,通过进一步争取和协商后,承办法官启动了先予执行程序,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5万元,并跟进对接保险公司,将该款及时支付给了原告,解决了原告的实际困难。

近年来,终南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办理案件中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彰显司法担当,传递司法温度,切切实实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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