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周至法院终南法庭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周至法院终南法庭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张某与刘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查明离婚双方财产状况,保证夫妻财产公平分割,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终南法庭特制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当场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注意事项,嘱咐双方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不仅有利于查明涉诉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同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