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A建设开发公司与B模板租赁公司因设备租赁产生纠纷,B模板租赁公司主张A建设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和其他费用,多次讨要无果后,B模板租赁公司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A建设开发公司向B模板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赔偿及清理费43.8万余元,违约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A建设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B模板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A建设开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制其高消费,在强而有力的执行措施威慑下,A公司表示愿意偿还债务。考虑到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使公司资金流动受到限制,信誉度受到影响,执行法官立即通知A公司代理人来院沟通,耐心释法明理、积极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于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切实为受损企业及时止损,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让企业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同时,通过对该判决的执行,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契约精神,坚持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市场交易。(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