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法官,你说得对,这抚养费我该给”
作者:王健  发布时间:2024-02-01 15:29:48 打印 字号: | |


抚养费执行案件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执行工作的“重头戏”。1月15日,周至法院执行法官妥善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此案的顺利执结,修复了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谢某与刘某恋爱期间怀孕生一女,孩子出生后因子女抚养费用产生纠纷,谢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每年1月5日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 36000 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义务,谢某无奈之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情执行考虑到如果强制执行不仅容易激化父母双方的矛盾,而且也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被执行人刘某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亲生父母均对其具有抚养义务,负担一定的抚养费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肉亲情是隔不开、斩不断的。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开导、劝解下,被执行人刘某深感愧疚,主动履行了抚养 36000 元,并表示以后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自已会努力赚钱按时给付,直到孩子长大成人,至此,该案得到圆满结局。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近年来,周至法院在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执行案件中,劝导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自觉主动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教育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修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努力在执行抚养费案件中寻求最优解,全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联系我们

地址:周至县环城南路西段(县城南大门向西200米)     立案电话:029-87181016     综合办公室电话:029-87181080     传真:029-87181080